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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限建範圍公告後,於限建範圍內為本法第六十一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行為,依建築法規須申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拆除執照或許可者,起造人應於申請執照或許可時,檢具下列書件,由各該主管建築機關會同交通部審核後發給之:
一、申請書。
二、基地建築配置及平面位置圖,其比例尺依各該主管建築機關之規定,圖上應標明與鐵路設施之相關位置及距離。
三、建築物地下開挖剖面圖,其比例尺依各該主管建築機關之規定,圖上並應標明與鐵路設施之相關位置及距離。
四、開挖支撐設計圖及結構圖說。
有附件二所列行為之一者,除前項文件外,交通部得要求起造人併提送下列文件:
一、地基調查、試驗及分析報告。
二、分級規範界線圖。
三、開挖穩定性分析。
四、毗鄰施工對鐵路設施之安全影響評估報告。
五、監測計畫,其內容應包括對鐵路設施之監測實施期間、監測儀器配置、監測管理值(含警戒值、行動值)、監測頻率及監測儀器讀數超過管理值時之對應措施;必要時應包括申請案件開挖支撐監測計畫(含監測管理值)等。
六、其他文件或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