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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專用鐵路經核准經營客貨運輸者,準用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規定。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3 日 )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按月統計下列營運績效資料,並於次月十五日前提報交通部鐵道局備查:
一、客貨運輸情形:
(一)旅客人數及延人公里數。
(二)車站進出旅客人數。
(三)貨運噸數及延噸公里。
二、運輸能量:
(一)列車開行次數。
(二)列車公里數。
(三)座位公里數。
三、列車服務水準:
(一)平均承載率(延人公里數÷座位公里數)。
(二)準點情形(列車抵達終點站之準點情形)。
(三)發車率(列車實際開行班次÷列車計畫開行班次)。
(四)事故事件種類、件數及旅客傷亡情形。
四、其他經交通部指定之項目。
交通部鐵道局得請鐵路機構提出特定期間與前項相關之詳細資料。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將每季下列營運狀況,於下一季始日起四十五日內,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備查:
一、客運量資料:
(一)主要車站起訖旅客人數。
(二)車種與車廂別旅客人數及承載率。
(三)票種別旅客人數。
(四)一週旅客分布情形。
二、貨運量資料:貨運種類、噸數及延噸公里。
三、重要運轉設備保養維護資料:
(一)機車及車輛各級檢修情形。
(二)路線養護修建情形。
四、組織及人員資料:
(一)鐵路營運與維修員工數。
(二)行車人員合格人數。
(三)失能傷害頻率。
五、營業收支資料(季底):
(一)營業收入。
(二)營業成本。
(三)營業外收入。
(四)營業外支出。
六、重要紀事。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資料應按月統計。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將其下列營運狀況,於每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備查:
一、全路狀況:
(一)業務範圍。
(二)組織架構。
(三)人力概況。
(四)運輸本業經營範圍(路線里程、營業里程、車站數)。
(五)維修基地及功能。
二、運輸情形:營運及業務概況,並至少包括下列資料。
(一)客貨經營情形及分析。
(二)票務及重要服務設施設備辦理情形。
(三)路線修建養護執行情形。
(四)機車車輛各級維修執行情形。
(五)營運設備重大採購計畫。
(六)績效指標執行情形與分析。
(七)事故事件分析及檢討。
(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執行情形。
(九)勞工安全衛生執行情形。
三、營業盈虧。
四、改進計畫:包括全路狀況、運輸情形、營業盈虧等之改進事項、檢討執行情形,並研提改進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