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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申請認可文件或其他申報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形者,應撤銷其認可。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認可:
一、從事業務違法或不當,造成人員或環境之輻射危害,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二、有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事,一年內達兩次者。
三、有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事,一年內達三次者。
四、有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八款情事,一年內達四次者。
五、出具不實之輻射防護偵測或訓練證明文件者。
六、未經核准擅自轉讓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
游離輻射防護法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 EN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必要時,廢止其許可、許可證或登記:
一、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擅自或未依核准之輻射防護計畫進行輻射作業。
二、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
三、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擅自進行輻射作業。
四、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於商品中添加放射性物質。
五、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取得許可或許可證,擅自進行輻射作業。
六、未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建造或製造。
七、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於三年內完成清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二、未依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實施調查、分析。
三、未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實施人員劑量監測。
四、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經同意登記,擅自進行輻射作業。
五、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僱用無證書(或執照)人員操作或無證書(或執照)人員擅自操作。
六、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處理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主管機關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