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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申請特殊型式放射性物質及低擴散性放射性物質設計之核准,其申請書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放射性物質之詳細說明。為一密封容器者,則為所包容物質之詳細說明,包括其物理、化學狀態。
二、密封容器設計之詳細說明。
三、依第十六條之品質保證計畫及附件四有關規定所做之各項試驗及其結果之說明,或能符合本規則各項適用規定之證明。
四、在託運物品中使用特殊型式放射性物質或低擴散性放射性物質時,任何計劃之交運前之作業。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前項低擴散放射性物質自國外輸入者:其設計應依前項規定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
放射性物質各包件之設計、製造、試驗、文件建檔、使用、維護與檢查,以及運送與運送中之貯存等作業,均應建立品質保證計畫,以保證各項作業均能符合本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