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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 EN
依本辦法發放之檢舉獎金,除有第九條所定情形外,已發放之獎金不予追回。
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 (民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 EN
檢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發放或追回已發放之檢舉獎金:
一、有第四條規定之情形。
二、主管機關尚未處分前,直接或間接對外揭露其所提出之檢舉事實或檢舉之任何內容。
三、使用偽造或變造證據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