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情節重大案件之裁處罰鍰計算辦法 EN
第四條之調整因素,包括加重事由及減輕事由,主管機關得據以調整基本數額,以決定罰鍰額度。
前項所稱加重事由,指事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主導或教唆違法行為。
二、為確保聯合行為之遵守或履行而實施監督及執行制裁措施。
三、五年內曾違反本法第九條或第十五條規定遭處分。
第一項所稱減輕事由,指事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於主管機關進行調查時,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二、具悛悔實據,並配合調查。
三、與受害者達成損害賠償之協議或已為損害之補救措施。
四、因被迫而參與聯合行為。
五、因其他機關之核准或鼓勵,或依其他法規之規定。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不適用於事業已獲主管機關同意依本法第三十五條減輕罰鍰之案件。
公平交易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違反第十五條之事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事先同意者,免除或減輕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所為之罰鍰處分:
一、當尚未為主管機關知悉或依本法進行調查前,就其所參與之聯合行為,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檢舉或陳述具體違法,並檢附事證及協助調查。
二、當主管機關依本法調查期間,就其所參與之聯合行為,陳述具體違法,並檢附事證及協助調查。
前項之適用對象之資格要件、裁處減免之基準及家數、違法事證之檢附、身分保密及其他執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其額度按基本數額及調整因素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