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所稱情節重大,指違法行為嚴重影響市場競爭秩序。
前項所定嚴重影響市場競爭秩序,由主管機關審酌下列事項後認定之:
一、違法行為影響競爭秩序之範圍及程度。
二、違法行為危害競爭秩序之持續時間。
三、違法事業之市場地位及所屬市場結構。
四、違法行為於違法期間之銷售金額及違法所得利益。
五、違法行為類型為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聯合行為。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認定為情節重大:
一、獨占事業或參與聯合行為之一事業,其違法行為於違法期間內所獲商品或服務銷售金額逾新臺幣一億元。
二、違法行為所得利益逾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罰鍰金額之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