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EN
能源使用說明書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得作成不予核准之處分:
一、能源使用說明書所記載之使用數量、種類、區位,不符第五條或第八條之規定。
二、能源使用說明書所記載之效率,不符第七條或第九條之規定。
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民國 112 年 04 月 1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能源用戶屬電力類者,其申請之使用數量、種類及區位,應以能源開發政策為基礎計算全國分期分區裝置容量,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超過申請期別該種類能源可供申請裝置容量。
二、不得超過申請期別該區位可供申請裝置容量。
前項區位,以能源用戶申請新設或擴建能源使用設施輸電線路與電力網併聯點認定之。
能源用戶屬電力類或汽電共生類者,其效率之內容,應符合下列最佳可行技術規定:
一、公用設備項目(如附表一)。
二、電力類或汽電共生類製程技術項目(如附表二)。
前項規定,因法規限制、專利權保護、國際貿易障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經提出資料佐證者,不適用之。
能源用戶屬石油煉製類或能源使用類者,其申請之使用數量、種類及區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能源使用說明書所載電業之供電容量,應檢具電業所發給之用電計畫書同意核供函,且不得超過其所同意之供電容量。
二、能源使用說明書所載自用發電設備之供電容量,應提出佐證資料,說明自用發電設備供電無虞。
能源用戶屬石油煉製類或能源使用類者,其效率之內容,應符合下列最佳可行技術規定:
一、公用設備項目(如附表一)。
二、製程技術項目:
(一)石油煉製類或能源使用類製程技術項目(如附表三)。
(二)半導體或面板產業製程技術項目(如附表四)。
前項規定,因法規限制、專利權保護、國際貿易障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經提出資料佐證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