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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EN
經型式認證認可之度量衡器,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廢止其認可,並限期繳回認可證書;屆期不繳回者,由度量衡專責機關逕行公告註銷之:
一、於一年之內有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情事達二次以上。
二、經公路主管機關公告撤銷或廢止計程車計費表功能確認報告或相關證明文件。
度量衡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 ) EN
經型式認證認可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通知該業者停止製售,並停止受理其檢定:
一、未依認可之型式製造,但未涉及違反公平交易之功能者。
二、發現於認可過程中未被認定為瑕疵之事由,而該事由足以影響型式認證之結果者。
前項法定度量衡器,非經改正,不得申請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