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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經型式認證認可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通知該業者停止製售,並停止受理其檢定:
一、未依認可之型式製造,但未涉及違反公平交易之功能者。
二、發現於認可過程中未被認定為瑕疵之事由,而該事由足以影響型式認證之結果者。
前項法定度量衡器,非經改正,不得申請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