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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認定及補助辦法
企業符合本辦法第三條所訂受損企業認定資格者,得依前條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所設立之單一服務窗口提出受損企業認定申請。
前項企業申請案件經受理,並確認其申請資格後,應將申請案轉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企業因市場開放受影響達一定程度之認定。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認定,應邀集主管機關、相關產業公協會、學者專家及其他相關機關召開會議審議,再將認定結果通知申請企業。
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認定及補助辦法 (民國 105 年 07 月 26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企業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認定為受損企業者,其資格如下:
一、依公司法、有限合夥法或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滿兩年之事業主體。
二、如為製造業須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惟依法免辦工廠登記者不在此限。
三、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之中小企業。
四、無欠稅情事。
五、不得為停業或歇業之狀態。
六、最近三年無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
企業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認定為受損企業者,其因市場開放受影響達一定程度之認定基準如下:
一、自申請日往前計算前六個月之期間,申請企業每個月國內營業額與上一年度同期之營業額相較出現絕對衰退之情形。
二、申請企業自申請日往前計算前六個月之平均營業額較過去十八個月之平均營業額相對衰退達百分之十以上。
三、前二款營業額之衰退係因締約國進口產品增加或進口產品單價下降造成申請企業銷售量減少或單價下降所致,或係因締約國服務提供增加或服務之價格下降造成申請企業客戶量減少、銷售量下降或價格下降所致。
四、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特定產業企業因市場開放受影響達一定程度認定基準。
企業申請本辦法之受損認定應備文件如下:
一、勞工保險主管機關所出具申請企業申請日前最近十二個月之投保人數資料。
二、稅捐主管機關所出具申請企業申請日前最近二十四個月之營業額資料。
三、製造業如符合免辦工廠登記者,另檢附免辦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四、其他有助證明企業受損之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