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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所稱利害關係人,除合夥人外,指對商業或
合夥人有債權、債務或其他法律關係之人。
商業登記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 ) EN
商業負責人得申請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就已登記事項發給證明書。
商業負責人、合夥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敘明理由,向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登記文件。
前項利害關係人,指對商業或合夥人有債權、債務或其他法律關係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