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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EN
集管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經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處罰仍未改正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一、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挪用會員使用報酬分配款。
二、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未分配使用報酬。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形。
集管團體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命令,未撤換執行該違法行為之董事、監察人、申訴委員之職務,且情節重大者,著作權專責機關亦應廢止其許可。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 EN
集管團體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儲存其收受之使用報酬。使用報酬除依第二項規定扣除管理費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分配以外之使用。
集管團體應依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將所收受之使用報酬,扣除管理費後之餘額,定期分配予著作財產權人。
前項所定之定期分配,每年至少一次。
集管團體分配使用報酬時,董事會應依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編造使用報酬分配表,載明下列事項,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送請監察人查核確認:
一、本次分配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著作財產權。
二、所收取之每筆使用報酬之金額及其總額。
三、每筆使用報酬所應扣除之管理費金額或其總額。
四、第二款之使用報酬總額扣除前款之管理費總額後可供分配之金額。
五、每人分配金額之計算方法。
六、每人分配之金額。
集管團體應依監察人查核確認之分配表分配使用報酬,並將分配表置於主事務所;另應提供著作財產權人其著作之分配表或供其查閱。
第四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程序、工作底稿、報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集管團體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著作權專責機關得限期令其改正。
未於前項所定期限內改正者,著作權專責機關得停止、解任或令集管團體撤換執行該違法行為之董事、監察人、申訴委員之職務。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集管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著作權專責機關所為之查核、檢查或命令。
二、違反著作權專責機關依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所為之命令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三、未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命令於期限內改正。
前二項之罰鍰,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