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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集管團體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著作權專責機關得限期令其改正。
未於前項所定期限內改正者,著作權專責機關得停止、解任或令集管團體撤換執行該違法行為之董事、監察人、申訴委員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