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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申請本辦法科技專案者,以經本部評鑑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研究機構為限:
一、具有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能力。
二、具有固定之研究場所與執行計畫之基本人力及設備。
三、具有完備之計畫作業、財產管理、人事、會計及內部稽核專案計畫管理制度。
四、具有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二十八條之制度。
科技專案之研發成果歸屬國家所有者,其申請者不適用前項第四款規定。
本部得對通過第一項評鑑之研究機構進行追蹤。追蹤結果為不符合第一項之條件者,得解除或終止契約。

執行單位應建立下列各款制度,並指定專責人員及組織執行之:
一、研發成果管理制度。
二、技術移轉制度。
三、研發成果之會計及稽核制度。
執行單位應通過前項各款制度評鑑;必要時,本部得要求執行單位再次接受評鑑。
執行單位未通過制度評鑑者,本部得限制其執行科技計畫。
執行單位如為公、私立學校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