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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無形資產評價基準暨評價資料庫之建置與管理辦法
前條第一款資料由本部協調持有機關(構)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定期提供及更新其所持有之相關資料。
無形資產評價資料庫得蒐集下列資料:
一、政府機關依法令應公開且非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資料,如銀行放款利率、政府公債殖利率、股價數據、專利商標登記資料等影響無形資產價格之總體經濟因素、產業因素及個別因素相關資料。
二、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應登錄之評價資料。
三、本部認定具指標性之案例資料且經當事人同意提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