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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形資產評價基準暨評價資料庫之建置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無形資產評價資料庫得蒐集下列資料:
一、政府機關依法令應公開且非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資料,如銀行放款利率、政府公債殖利率、股價數據、專利商標登記資料等影響無形資產價格之總體經濟因素、產業因素及個別因素相關資料。
二、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應登錄之評價資料。
三、本部認定具指標性之案例資料且經當事人同意提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