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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具備下列條件之智慧財產服務機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第三條第二項認可:
一、相關領域或產業之技術專門知識與智慧財產資料檢索分析能力。
二、智慧財產專業之團隊。
三、良好之品質、智慧財產及機密管理制度。
四、智慧財產資料檢索之必要軟硬體資源。
五、一定組織規模與資力之學研機構、法人或團體。
具備下列條件之財團法人專業機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第四條第二項認可:
一、符合前項各款條件。
二、應具備一定年數以上之專利檢索分析業務執行經驗。
三、擁有國際性專利資訊檢索系統資源。
四、經認證之相關管理制度與具專業證照之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等專職人員。
資助單位資助創新研發計畫時,應要求執行單位擬具包括下列事項內容之創新研發計畫成果營運策略規劃(以下簡稱成果營運策略規劃),但因創新研發計畫之目的、內容、產出等性質不適宜為下列各款分析者,得無須說明該款或該款所列之特定事項:
一、產業技術發展分析:所涉技術領域之相關技術類別、國內外發展現況、潛在發展機會,及我國的優勢與發展或突破機會。
二、智慧財產布局分析:依據市場趨勢與技術發展分析結果,進行相關智慧財產檢索與篩選,就檢索結果依技術、功效、產品發展進行分類,提出關鍵智慧財產分析及對應智慧財產布局機會。
三、成果運用策略分析:將來可能應用之產品、服務或產業,其國內外現況、發展趨勢、可與我國優勢相結合之商業化運用機會及其可能面臨之法令阻礙等風險之評估與因應策略。
前項第二款智慧財產布局分析,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智慧財產服務機構出具。但執行單位經中央主管機關或資助單位評核認定具備智慧財產營運能力者,不在此限。
前項分析之格式、內容要項與檢索作業要求,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資助單位審議創新研發計畫,應有智慧財產專業之人員擔任審查委員。
計畫金額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高額資助者,資助單位應交由財團法人專利檢索中心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財團法人專業機構就智慧財產布局分析報告之檢索內容提出評估意見,供計畫審查委員審酌。
第一項之委員名單由中央主管機關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