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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工程施工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工程概述。
二、施工環境概述。
三、施工人員及編制。
四、前置作業。
五、施工順序及方法。
六、主要材料項目及數量。
七、施工預定進度及管理,含施工預定進度表及施工預定進度橫桿圖。
八、品質管制措施,含各項工程施工及材料自主檢查表。
九、施工船機、設備配置計畫。
十、土石運輸計畫。
十一、工區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計畫。
十二、緊急應變措施,含緊急防災單位、名冊及防颱(災)小組。
十三、保險事項。
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開發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於該產業園區核定設置公告後,擬具申請書及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
前項造地施工管理計畫,應包括下列書件:
一、工程細部設計書圖文件及工程預算書。
二、工程施工計畫書。
前項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人得依產業園區開發需要,規劃分期分區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