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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前條規定之開發保證金按申請施工面積為計算基準,其金額如下:
一、三十公頃以下:工程總價百分之九。
二、逾三十公頃至一百公頃:工程總價百分之七。
三、逾一百公頃至三百公頃:工程總價百分之五。
四、逾三百公頃:工程總價百分之三。
前項工程總價依第五條規定之工程預算書之總額計算。
第一項開發保證金,申請人應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工程細部設計書圖文件及工程預算書,應包括下列各項資料:
一、基本調查資料
(一)自然環境資料:氣象、海象、水深與地形、飛沙、地質、土壤(含地質鑽孔柱狀圖與地質剖面圖)、水源、水質、動植物生態及其他環境資料。
(二)海岸性質及既有海岸設施現況。
(三)開發區域土地使用現況及社會經濟狀況。
(四)工程材料來源及其他相關資料。
二、工程預算總表
(一)直接工程費:含施工費、工安環保、品質管制、施工管理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二)間接工程費:含設計費、監造費、鑽探測量費、營業稅、保險費、品保試驗費、空氣污染防制費、準備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工程預算明細表。
四、單價分析表。
五、施工說明書。
六、施工預定進度表。
七、數量計算書。
八、設計圖說。
九、結構計算書
(一)設計條件:依潮位、暴潮位、波浪、海流、地質、海底地形、地震力、安全係數、施工條件及其他相關條件決定之。
(二)設計理念及設計方法。
(三)堤防斷面之研擬。
(四)結構物安全分析:含堤體穩定性分析、基礎承載力分析、越波量計算及其他相關分析。
(五)土壤液化潛能分析。
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申請人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繳交開發保證金及簽訂開發契約後,始得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