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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進屋管槽自地下配電系統引入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應依第一百四十條之一規定予以密封。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
管槽自地下配電系統引入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時,應依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密封。
備用或未使用之管槽應予密封。
密封材料應可與電纜之絕緣、遮蔽或其他元件一併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