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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0-1 條
管槽自地下配電系統引入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時,應依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密封。
備用或未使用之管槽應予密封。
密封材料應可與電纜之絕緣、遮蔽或其他元件一併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