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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地質災害委託調查及鑑定辦法
本辦法依地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地質法 (民國 99 年 12 月 08 日 ) EN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技師或相關機關(構)為地質災害之調查及鑑定。
前項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及實施調查、鑑定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