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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質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技師或相關機關(構)為地質災害之調查及鑑定。
前項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及實施調查、鑑定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