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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對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薪資之支給方式與支給基準,得審酌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列因素,在不超過部長待遇內,訂定薪資基準,提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如屬高科技、稀少性或其他特殊研究領域,致有人才難以羅致之情形,其薪資基準必要時得超過部長待遇者,應提經董事會通過,報本部核准後實施。
前項財團法人,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屬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俸)或辦理優惠存款之軍公教人員退休(職、伍)轉(再)任者或擔任政府代表者,其薪資、獎金及其他給與事宜,準用前二條規定辦理。
財團法人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 EN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與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支給基準經董事會決議後,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支給基準變更時,亦同。
主管機關審查前項薪資支給基準之訂定或變更案件時,應審酌設置性質、規模、人員專業性、責任輕重、民間薪資水準及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等因素。
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 )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對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薪資之支給方式與支給基準,應審酌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列因素,訂定薪資基準,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本部核准;薪資基準變更時,亦同。薪資基準之上限如下:
一、董事長以不超過本部部長(以下簡稱部長)待遇為限。
二、其他從業人員:經理人以不超過部長待遇為限;其餘人員以不超過本部政務次長待遇為限。
三、屬高科技、稀少性或其他特殊研究領域,致有人才難以羅致之情形,必要時得超過前二款規定之上限。
前項財團法人,應針對前項第三款人員每年實施績效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報本部核定;考核結果未達工作目標者,應自下年度起檢討酌減其薪資基準。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對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獎金及其他給與,在相當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員工支給項目及基準範圍內,就支給項目、對象、數額、上限及其他條件,訂定獎金發放基準,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本部核准;獎金發放基準變更時,亦同。
前項獎金發放基準及上限,指前項財團法人發給之獎金總額以平均二點五個月為原則,並得依個人績效表現訂定差異化之發放基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予提高其獎金總額:
一、薪資結構比照公務人員俸額表,並有敘年功俸最高俸級已無級可晉,且獎金最高為三點五個月者,得按該等人員人數比例調增獎金總額之平均月數。
二、定有自籌經費計畫者,得按其績效表現情形調增獎金總額,平均最高以三點五個月為上限;依其產業特性設定具體之財務績效指標,並函報本部核准者,得依其績效表現,最高以四點四個月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