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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所稱「受刑人於調查完竣後,應即使其作業」,指受刑人由接收組擬訂之個別處遇計畫核定後,應即依其處遇參加作業而言。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 EN
受刑人於調查完竣後,應即使其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