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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補助款之用途如下:
一、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以下簡稱犯保法)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及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及補助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相關經費。
二、觀護及更生保護業務及犯保法第二十九條所定保護機構辦理保護業務。
三、法治教育宣導。
四、從事弱勢族群之犯罪防治相關業務。
五、從事婦幼保護之犯罪防治相關業務。
六、毒品防制及經法院或檢察機關轉介之戒癮治療業務。
七、其他對犯罪被害人保護或犯罪防治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行政院得視需要召開跨部會聯繫會議推動、協調、整合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相關工作,並定期檢討辦理成效。
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提供重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相關服務。
保護機構及分會應依重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需求,規劃及執行銜接照顧服務措施,並對於無法自理生活者,經評估後提供必要之經費補助。
前項補助對象、數額、審核程序、評估標準、核發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保護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