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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對職務評定過程及結果所涉相關事宜,參與人員均應嚴守秘密。
應屆辦理職務評定期間,人事主管人員未向機關長官簽報辦理職務評定或機關首長據報而不予辦理者,均以遺漏舛錯論。
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職務評定事項時,準用之。
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
職務評定審議會之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日期及地點。
二、出席委員姓名。
三、主席及紀錄人員姓名。
四、受評人數及其姓名、職稱、俸級。
五、備詢人姓名及詢答要點。
六、決議事項(含決議時迴避委員之人數及姓名)。
七、職務評定清冊等其他附件名稱及數量。
第一項之會議紀錄及第十條第四項之錄音、錄影,應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歸檔。
職務評定審議會之幕僚作業,由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人事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