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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函請司法院調查所屬法官有無調任檢察官之意願後,彙送本部辦理。
現職法官依前項申請遴選調任檢察官者,應向本部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簡歷表。
三、未具雙重國籍切結書。
四、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五、任職資料(派令、銓審函)影本。
六、志願檢察署調查表。
前項文件,應經由服務機關層報司法院彙整後核轉本部。
本部於前項文件備齊後,應先為申請人素行調查,並擇期通知申請人參加面試。其面試之方式、項目及配分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前項素行調查得函請申請人現職服務地區與志願服務地區檢察署徵詢所屬檢察官意見、函請其他相關機關表示意見與提供相關資料及函請本會委員先行瞭解申請人之生活素行及服務情形後,彙提本會審查。
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 )
筆試成績及格者之面試,由本會行之,採個別面試方式,就下列項目評分:
一、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配分十分。
二、言辭(包括聲調、語言表達能力):配分二十分。
三、才識(包括志趣、領導、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配分五十分。
四、綜合考評(整體考量其適任性):配分二十分。
前項面試成績之平均分數,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