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筆試成績及格者之面試,由本會行之,採個別面試方式,就下列項目評分:
一、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配分十分。
二、言辭(包括聲調、語言表達能力):配分二十分。
三、才識(包括志趣、領導、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配分五十分。
四、綜合考評(整體考量其適任性):配分二十分。
前項面試成績之平均分數,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