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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看守所組織通則
作業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作業之指導及技能訓練事項。
二、作業種類之選擇及作業計畫訂定事項。
三、作業材料之購置、收支及保管事項。
四、作業課程編訂、成績考核及勞作金計算事項。
五、作業之配置及調動事項。
六、作業契約之擬定事項。
七、作業器械之增置、收發、保管、檢查及修理事項。
八、成品之評價、發售及保管事項。
九、管理作業人員之調度、考核事項。
十、其他有關作業事項。
羈押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被告入所時,看守所應查驗法院簽署之押票;其附送身分證明者,應一併查驗。
無前項押票者,應拒絕入所。
被告入所後,看守所應編列號數,並編製身分簿及名籍資料。
被告入所時,看守所應調查與被告有關之資料。
為實施前項調查,得於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被告之個人資料,並得請求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相關資料,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一項與被告有關之資料調查之範圍、期間、程序、方法、審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稱作業賸餘,分配如下:
一、提百分之六十充前條勞作金。
二、提百分之十充被告飲食補助費用。
三、其餘充被告職業訓練、改善生活設施及照顧被告與其家屬之補助費用。
四、如有賸餘,撥充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以下簡稱作業基金)循環應用。
看守所得辦理修復式司法相關宣導課程,並配合進行被告與被害人間之調解及修復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