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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
前條經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應為符合下列任一規定之事業:
一、國內公立文化機關(構)或合於民法總則之公益社團或財團或依其他有關法令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法院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
二、國內依法完成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
經文化部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文物或藝術品之展覽、拍賣活動,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向文化部申請核准,就個人透過該活動交易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由該文化藝術事業為扣繳義務人,依第十條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以下簡稱分離課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結算申報及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申報納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