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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經文化部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文物或藝術品之展覽、拍賣活動,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向文化部申請核准,就個人透過該活動交易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由該文化藝術事業為扣繳義務人,依第十條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以下簡稱分離課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結算申報及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申報納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