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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本辦法之紓困措施如下:
一、各類型藝文事業及自然人減輕營運困難補助。
二、受中央政府命令停業者員工薪資及相關補貼。
三、藝文艱困事業員工薪資及營運補貼。
四、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
五、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文化場館租金減免或規費補貼。
六、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措施。
前項第三款措施所稱藝文艱困事業,指符合第二條規定之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間任一個月之營業額,較一百十年三月至四月月平均或一百零八年同月之營業額減少達百分之五十者。但本部得就特定產業、事業另定營業額減少之比例。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措施,事業申請者應擇一申請。
適用本辦法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及相關從業人員,為經營或從事下列事務者:
一、出版事業與實體書店之營運及銷售。
二、視覺藝術、表演藝術與工藝之創作、研發、展演、展售及相關藝術支援事項。
三、電影映演、廣播影視製作及流行音樂展演。
四、博物館、地方文化館與社區營造之營運及展售。
五、有形與無形文化資產之推廣及營運。
六、其他經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文化藝術項目。
申辦本辦法紓困及振興之資格如下:
一、事業:受疫情影響且於我國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負責人具我國國籍之商號。
二、自然人:具我國國籍或持有我國發給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個人受疫情衝擊而導致承攬契約或工作約定受影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