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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適用本辦法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及相關從業人員,為經營或從事下列事務者:
一、出版事業與實體書店之營運及銷售。
二、視覺藝術、表演藝術與工藝之創作、研發、展演、展售及相關藝術支援事項。
三、電影映演、廣播影視製作及流行音樂展演。
四、博物館、地方文化館與社區營造之營運及展售。
五、有形與無形文化資產之推廣及營運。
六、其他經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文化藝術項目。
申辦本辦法紓困及振興之資格如下:
一、事業:受疫情影響且於我國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負責人具我國國籍之商號。
二、自然人:具我國國籍或持有我國發給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個人受疫情衝擊而導致承攬契約或工作約定受影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