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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語言發展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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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語言發展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本細則除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國家語言發展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
EN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專責單位,推動國家語言相關事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專責單位,推動國家語言相關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