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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語言發展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專責單位,推動國家語言相關事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專責單位,推動國家語言相關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