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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物運出入申請辦法
申請單位應於文物運出入日至少一個月前,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向前條所定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內容包括文物運出或運入目的、運出入期間、包裝運輸、保管地點等。
二、計畫書。
三、契約書,應以中文或中外文對照方式作成,包括文物提交及返還期限、保管責任、保存環境條件及安全等約定事項。
四、文物資料清冊,內容包括文物名稱、年代、編號、形制、材質、尺寸、件數及文物照片清冊等,並附電子檔。
五、保證書,保證申請運出入之文物無違反本法及國際文物保護公約相關規定之情事。
六、保險文件,應於文物運出入期間全程辦理保險。
文物運出入申請辦法 (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
外國運入之文物,依下列規定申請:
一、中央政府機關及其附屬機關(構)、國立學校、國營事業、國立文物保管機關(構)及全國性法人團體,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二、地方政府之機關(構)、博物館、學校等及地方性法人團體,向所屬或立案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本國運出之文物,依下列規定申請:
一、中央政府機關及其附屬機關(構)、國立學校、國營事業、國立文物保管機關(構)及全國性法人團體,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二、地方政府之機關(構)、博物館、學校等及地方性法人團體或個人,向所屬、立案或設籍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