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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物運出入申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外國運入之文物,依下列規定申請:
一、中央政府機關及其附屬機關(構)、國立學校、國營事業、國立文物保管機關(構)及全國性法人團體,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二、地方政府之機關(構)、博物館、學校等及地方性法人團體,向所屬或立案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本國運出之文物,依下列規定申請:
一、中央政府機關及其附屬機關(構)、國立學校、國營事業、國立文物保管機關(構)及全國性法人團體,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二、地方政府之機關(構)、博物館、學校等及地方性法人團體或個人,向所屬、立案或設籍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