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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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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
第 9 條
報名參賽者,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報名表。
二、參賽作品。
三、其他本部規定應備之文件、資料。
文件或資料未符合前條及前項規定且可補正者,本部得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完全者,應不予受理。
廢
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
(民國 108 年 07 月 16 日 )
第 8 條
特別獎之推薦提名,由評審委員、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團體或中華民國國民以書面載明被推薦者姓名、事蹟為之。
特別獎得獎者公布後,如因特殊事由,得於頒獎前,由本部及評審委員追加提名,經評審會審議通過後,增加得獎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