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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第 8 條
特別獎之推薦提名,由評審委員、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團體或中華民國國
民以書面載明被推薦者姓名、事蹟為之。
特別獎得獎者公布後,如因特殊事由,得於頒獎前,由本部及評審委員追
加提名,經評審會審議通過後,增加得獎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