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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依前條規定推薦之文化志工及文化志工團隊,由本部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領域人士組成評審會,進行審查。
文化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民國 102 年 11 月 07 日 )
文化志工或文化志工團隊符合前條規定者,由所屬運用單位,於本部公告期間內,填具推薦書表,辦理推薦作業;其推薦名額如下:
一、文化志工:以該運用單位志工人數之十分之一為限。但文化志工人數未達十人者,得推薦一人。
二、文化志工團隊:以推薦一團隊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