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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文化志工或文化志工團隊符合前條規定者,由所屬運用單位,於本部公告期間內,填具推薦書表,辦理推薦作業;其推薦名額如下:
一、文化志工:以該運用單位志工人數之十分之一為限。但文化志工人數未達十人者,得推薦一人。
二、文化志工團隊:以推薦一團隊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