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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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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藝術類科之大專院校、高級中等學校,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大學、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校名冠有藝術相關名稱。
二、大學設有藝術學院。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一貫制學制,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藝術類科之大學辦理相當於專科學校以下各年級之一貫制教學。
二、藝術類科之專科學校辦理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各年級之一貫制教學。
三、藝術類科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相當於國民中學以下各年級之一貫制教學。
藝術教育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
EN
第 7 條
學校專業藝術教育由左列各級各類學校辦理:
一、大專院校藝術系(所)、科。
二、藝術類科之大專院校、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小學部。
三、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班。
前項第二款藝術類科之大專院校、高級中等學校為教學需要,得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後實施一貫制學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