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
依本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活動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
藝術教育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 EN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編列專款支應各級學校辦理一般藝術教育活動。
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應編列專款推展社會藝術教育活動。
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應獎助民間籌設基金,以推行社會藝術教育;其辦法由教育部會同中央文化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