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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太空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董事長有第四條至前條所定情事之一者,應予更換或解聘,由本會就董事中或另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

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其已聘任者,由本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無故連續不出席、不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之情事者,本會應依職權或太空中心所送相關文件、資料,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所定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依職權或太空中心所送相關文件、資料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前項情形,本會於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董事及監事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出缺時,由本會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一、辭職或死亡。
二、因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者。
三、經本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