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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
經公告符合參加配售資格者,其被價購或徵收之房屋,無論面積大小或筆數,每一所有權人僅能取得一抽籤資格,且以配售一筆土地為限。
前項之房屋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全體共有或公同共有人僅能取得一抽籤資格,且以配售一筆土地為限,全體共有或公同共有人應推派一人參加抽籤。但同一房屋之全體共有或公同共有人如均於基準日八個月前,於該房屋已設有戶籍,並已有分戶登記,且有居住事實者,則各共有或公同共有人分別取得一抽籤資格,並得分別配售一筆土地。
被價購或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面積總計在九十九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二千平方公尺者,取得一抽籤資格;面積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每二千平方公尺,再取得一抽籤資格。但坐落於同一筆土地上之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關係人所有,且以該房屋取得抽籤資格者,該房屋所坐落之土地面積於二千平方公尺以內不予列入計算。
前項被價購或徵收之土地為共有者,依其應有部分計算每一共有人所有之土地面積。土地為公同共有者,除全體共有人另有書面協議外,應按其潛在應有部分計算土地面積。未於管理局限定之期限內提出書面協議或提出潛在應有部分證明文件之一者,不列入抽籤資格。
符合參加配售資格者無論具有抽籤資格之多寡,均以配售一筆土地為限,其抽籤資格以列於第十一條第一項序位較前款次為準。
符合參加配售資格者另與其他共有人或公同共有人共同取得抽籤資格者,除符合抽籤資格之共有人或公同共有人均為相同者外,不受前項之限制。
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經公告符合參加配售資格者,實際獲配售土地之位置與大小,依下列順序,依序以抽籤方式決定之,所劃定之配售單元於前順序已分配完畢者,無須再辦理抽籤作業:
一、為設置園區而被價購或徵收之房屋所有權人,且其房屋坐落之土地為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關係人所有,並提出被價購或徵收之房屋為合法建築物之證明,或於基準日八個月前,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關係人已於被價購或徵收之房屋設有戶籍。
二、為設置園區而被價購或徵收之房屋所有權人,且提出被價購或徵收之房屋為合法建築物之證明,或提出於基準日八個月前,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關係人已於被價購或徵收之房屋設有戶籍。
三、為設置園區而被價購或徵收之房屋所有權人,且其房屋坐落之土地為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關係人所有,但未提出房屋為合法建築物之證明,且於基準日八個月前,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關係人於被價購或徵收之房屋未設有戶籍。
四、為設置園區而被價購或徵收者為土地且面積在九十九平方公尺以上,或被價購或徵收者為房屋,但未提出房屋為合法建築物之證明,且於基準日八個月前,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關係人於被價購或徵收之房屋未設有戶籍。
前項所稱房屋為合法建築物之證明,係指下列文件之一:
一、實施建築管理後之建築物,應提出房屋使用執照、建物登記謄本或建物所有權狀。
二、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建築物,應提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