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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作業辦法
管理局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原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
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三項及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十一條規定製作之變更內容對照表。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03 月 22 日 ) EN
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提出備查之內容如下:
一、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地址。
二、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情形、申請備查理由及內容。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依前條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地址。
二、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目撰寫者之簽名。
三、本次及歷次申請變更內容與原通過內容之比較。
四、開發行為或環境保護對策變更之理由及內容。
五、變更內容無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應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適用情形之具體說明。
六、開發行為或環境保護對策變更後,對環境影響之差異分析。
七、環境保護對策之檢討及修正,或綜合環境管理計畫之檢討及修正。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依前條提出變更內容對照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地址。
二、符合前條之情形、申請變更理由及內容。
三、開發行為現況。
四、本次及歷次申請變更內容與原通過內容之比較。
五、變更後對環境影響之說明。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民國 110 年 02 月 02 日 )
說明書、評估書初稿、評估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變更內容對照表、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環境影響調查、分析及因應對策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書件等之文字以橫式書寫,文字、圖、表頁之字體須清晰且間距分明,編製應精要確實,除圖表外每頁用紙規格為A4紙張(長二十九點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並採雙面印製。
說明書之本文不得超過一百五十頁,評估書初稿、評估書之本文不得超過三百頁。相關資料、文件、數據等得以附錄形式編製。但開發行為因規模龐大、環境影響範圍較廣、環境評估項目眾多,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其說明書、評估書初稿、評估書之頁數,不在此限。
地圖或照片應註明出處。圖、表超過規格時,得摺頁處理,其縮小或影印不得模糊難以閱讀。
開發單位提出第一項規定書件初稿時,應依主管機關所定電腦建檔作業規範,檢附電腦檔案;依審查結論提送定稿本時,亦同。
科學園區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經審核通過後,如因園區內坵塊整併、分割或公共設施局部調整位置,致變更原申請內容,依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規規定應辦理變更,且得以變更內容對照表方式為之者,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