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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說明書、評估書初稿、評估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變更內容對照表、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環境影響調查、分析及因應對策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書件等之文字以橫式書寫,文字、圖、表頁之字體須清晰且間距分明,編製應精要確實,除圖表外每頁用紙規格為A4紙張(長二十九點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並採雙面印製。
說明書之本文不得超過一百五十頁,評估書初稿、評估書之本文不得超過三百頁。相關資料、文件、數據等得以附錄形式編製。但開發行為因規模龐大、環境影響範圍較廣、環境評估項目眾多,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其說明書、評估書初稿、評估書之頁數,不在此限。
地圖或照片應註明出處。圖、表超過規格時,得摺頁處理,其縮小或影印不得模糊難以閱讀。
開發單位提出第一項規定書件初稿時,應依主管機關所定電腦建檔作業規範,檢附電腦檔案;依審查結論提送定稿本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