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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園區併入科學園區設置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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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間園區併入科學園區設置管理辦法
第 6 條
前條所稱申請文件,應包括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應載明開發人及民間園區之名稱。
二、土地清冊及證明文件。土地清冊,應載明土地座落、權屬、面積統計與土地使用分區及編定類別;證明文件,為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等資料及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核後註記查核結果之文件。
三、地理位置圖。
四、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同意合併開發證明書。
五、需使用他人土地進入基地者,其進入基地之同意書。
民間園區併入科學園區設置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
第 5 條
開發人申請將民間園區併入科學園區,應備具申請文件及可行性規劃報告,申請籌辦許可。
前項申請文件及可行性規劃報告,由開發人逕向申請基地毗鄰之管理局遞送。